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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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各有关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200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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