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文件
广医发〔2026〕169号
各部门,各学院,各科研单位,各校办产业单位,各附属医院:
现将《广州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26年9月12日
广州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仪器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粤科规范字〔2025〕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开放共享的实施方案》(粤教装备函〔2026〕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台(套)账面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非涉密科研仪器,以及学校建设、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教学、办公、运营、医疗等其他非科研用途的仪器和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医科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共享平台,网址lims.gzhmu.edu.cn)是校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网络核心节点。凡是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运行正常、性能指标良好的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均需加入网络共享平台,面向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涉密等特殊情况除外。新购置的单台(套)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原则上应放置在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平台集中开放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放置的,应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学校依托网络共享平台实现对现有科研仪器资源信息集成,掌握并公开学校科研仪器资源分布及运转状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仪器管理与应用服务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营造开放共享的运行环境,提高大型仪器的科研支撑作用。
第五条 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在优先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社会协作咨询、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为科技创新服务。
第六条 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附属医院、研究所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院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二级单位所属公共测试服务平台、课题组平台等,以下简称院管平台)三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专委会)。共享专委会主任由熟悉科研仪器、具有丰富科研工作经历的专家担任,副主任由科研处、科研实验中心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代表共3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二级单位的专家代表组成,根据情况设常务委员若干名。共享专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下设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办公室(以下简称共享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实验中心科研仪器管理部,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平台协助共享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共享专委会负责统筹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审议学校配套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年度运行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对共享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指导。
各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成立相应管理组织,具体落实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日常工作,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共享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科研实验中心是我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平台、组织、人事、财务和仪器等统一协调管理;负责监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网络共享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统一调配全校大型科研仪器资源,按实验功能模块分类,建设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平台和若干跨学院的共享平台。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的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上报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年度场地分配、用人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给共享专委会审议。
(四)统筹校本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调配使用。
(五)提升实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解决技术问题,并培养相关实验技术人员。
(六)督促二级单位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评价,促进开放共享工作质量提升。
(八)完成学校授权和交办的仪器共享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发展规划处:从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资源配置方面引导和要求科研实验中心和其他二级单位统筹规划科研仪器的共享使用;在关键领域和优势学科等方面加大科研仪器采购经费的投入力度。
(二)财务处:负责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负责设立专用业务项目号,根据收到的共享缴费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并开具票据。
(三)科研处:负责把共享绩效的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等科研资源分配指标的参考依据;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和支持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四)人事处:支持共享服务队伍的岗位配置优化,完善实验技术人员的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并实施监督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供全校科研仪器资产数据,为网络共享平台系统对接资产系统数据提供支持;协助落实大型科研仪器的闲置资产调剂和资源优化配置;协助向海关申办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手续。
(六)信息与数据管理中心:协助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网络和信息化建设、运维。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平台的建设模式,建立院管平台,纳入网络共享平台统一管理。二级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统筹规划本单位的院管平台建设,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二)制定确保本单位科研仪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和初审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四)制定本单位的大型仪器操作规程、使用条件和操作要求等,及时做好仪器的维修申请。
(五)围绕学科研究方向,组建相应的科研仪器运行专家组,组织开展上机培训、操作考核等工作,加强上机人员准入体系建设。
(六)根据科研实验中心的评价考核结果,落实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激励发放。
(七)组织和落实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运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管平台、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平台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应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确保每台仪器应有一名仪器管理员。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仪器的日常运行、清洁保养和维护,制定仪器操作规程。
(二)培训并指导用户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独立上机考核。
(三)熟练掌握网络共享平台的各项功能操作,及时完善本平台内的仪器信息,审核预约、指导用户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统计仪器使用机时、培训人次、服务成效和核算收费等工作;建立并保存大型仪器的技术档案和工作记录,确保内容真实、完整、规范。
(五)按学校及上级要求,完成大型仪器信息统计及上报,并配合完成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评价工作。
(六)掌握本平台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或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网络共享平台是学校统一建立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向用户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于仪器完成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仪器按要求录入网络共享平台。录入时须按照相应规范,认真填报仪器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范围以及开放情况等信息,完成仪器注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的,需向科研实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共享专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已建成使用的开放共享网络系统,须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办法以及网络共享平台的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与网络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网络共享平台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利用共享平台中的仪器完成的著作、成果、发表的论文等,应明确标注使用仪器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用户可通过网络共享平台查询、预约并经培训后使用科研仪器。仪器管理单位在审核预约时应优先考虑校内的使用申请,并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仪器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机操作。凡是违反规定而造成仪器受损或性能下降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
第十九条 仪器管理单位在科研仪器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及时维修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免服务费用。
(三)不得无故拒绝学校各单位的测试申请。
(四)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独立上机考核。
(五)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收集仪器预约情况、使用情况、维修维护记录、仪器运行状态、培训人次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
(六)做好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在使用功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用户在科研仪器开放使用中,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
(二)使用时严格遵循仪器操作规程,刷卡上下机。遵守仪器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环境和卫生。
(三)测试结束后,详细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带离实验废弃物,用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和方式进行数据拷贝。
(四)对有多次不良信誉记录的用户,仪器管理单位可拒绝其使用申请。
(五)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用户自主拥有,所发表的著作、论文等应标注使用科研仪器情况。
(六)科研活动中需要用到的仪器或技术服务,若校内可提供,原则上不允许委托给外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服务收费原则。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仪器管理单位基于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组成。服务收费项目一般由分析测试费(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人工及仪器运行的成本和服务费用)和材料消耗费组成。收费标准可以分为校外、校内两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收费标准由二级单位或大型仪器分析测试平台依据运行成本、自身测试能力与水平并参照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由本单位初审,报共享办公室提交共享专委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共享办公室备案,并由财务处和各收费平台向校内外公开。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收费标准,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责任。各单位服务收费标准接受校内外人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在年度预算中设立预算项目,用于支持参与开放共享且开放效益较高的大型科研仪器维修维护、功能开发、激励机制建设等,预算项目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收费的管理。
(一)学校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实行专项管理,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服务取得的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收入的支出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仪器的使用应优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因课程教学使用科研仪器可免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评价以“促进共享、提升科研、推动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实验中心根据各二级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共同编写开放共享年度运行评价报告,提交学校共享专委会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运行和管理较好的二级单位和院管平台,学校将予以表彰,在仪器维修维护方面优先支持。对于运行和管理较差的仪器,所在单位需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必要时学校将在仪器购置、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调控。
第三十条 各仪器管理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拒绝测试申请,一经发现,通报批评;用户多次无故爽约,占用仪器资源的,将被列入网络共享平台黑名单,暂停其使用权限。
第三十一条 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发现后均可向科研实验中心投诉。经核实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若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条款,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广医发〔2023〕183号)同时废止。
广州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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