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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26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大型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医科大学

2018711


广州医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设备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临床工作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2000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 校本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1. 直属附属医院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30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设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使用单位指使用仪器设备的校本部二级单位(所、中心)或直属附属医院,使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在岗员工。

第五条 归口部门负责对二级单位(所、中心)或直属附属医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的管理和审定。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资金来源的审定和批复,并对设备进行财务账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

第七条 后勤校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入账)、放置、使用、维护、报废处置和损失追责。

第八条 装备中心主要负责:

(一)负责校本部30万(含)以上及附属医院300万(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的论证工作;

(二)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使用效率和绩效考核,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三)对校本部30万(含)以上及附属医院300万(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提供技术性意见;

(四)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明确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技术员,落实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并将各级负责人名单报装备中心备案;

(三)二级单位可按学校及相关规定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并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考核;

(四)按本单位业务开展需要向归口部门提出仪器设备购置申请;

(五)做好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六)发生组织机构变更时,及时向后勤校产管理处申请办理仪器设备账、物转移手续;

(七)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盘点清查及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后勤校产管理处;

(八)实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监管,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主动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

(九)对达到报废要求的按规定向后勤校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章 设备参数设定与论证

 

第十条 申购单位应根据学科或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提出购置需求和相关的设备参数,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仪器设备的建设,确保仪器设备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校本部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30 万元(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及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论证由二级单位(所、中心)自行组织专家(不少于三人)论证,并在论证结束后把相关材料报装备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校本部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装备中心接受归口部门的正式委托并组织对设备购置的可行性及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开展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单价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直属附属医院自行开展相关参数的可行性论证,并报装备中心备案。附属医院在提交论证结果的同时需提交本单位的办公会意见,装备中心对所报论证结果进行审定或论证后上报学校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设备论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合目前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拟购仪器设备的参数、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前瞻性及性能价格比分析。

(三)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严格控制重复购置,充分考虑院内外资源共享(含共享方案)。

(四)拟购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包括附件、零配件、耗材、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的具体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运行条件(包括房间、水、电、气等)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仪器设备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七)效益预测和可能承担风险的分析。

 

第四章 设备招标与采购

 

第十五条  校本部对外采购业务统一由采购中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招标及采购参照《广州医科大学货物与服务指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医科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300万以上(含)大型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后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验收与入库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和后勤校产管理处资产科共同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仪器设备由供方安装,开箱、验收时要有供方技术人员在场,应按合同条款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并做详细的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办理索赔手续。要坚持按说明书或合同上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进行验收的规定。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并记录设备外表包装及运转表现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三)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四)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有效性和准确性。

(五)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后勤校产管理处资产科归档。

(六)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报告问题,采购中心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供货方协商解决问题。

(七)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后勤校产管理处资产科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办理入库入账工作,并及时建立资产相关的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货合同;

(二)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

(三)说明书;

(四)验收报告;

(五)操作规程;

(六)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次);

(八)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第六章 设备运行与绩效

 

第二十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加强开放共享、服务创新,避免浪费和重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统一放置学院公共平台,由平台统一管理,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对于少数因部门使用率较高的仪器,由该部门提出申请后,报装备中心、后勤校产管理处及学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设放至该部门,但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使用。由各类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相关的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平台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三条  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学院、装备中心、后勤校产管理处、财务处共同制定。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若损坏或失窃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七章 设备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报废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依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又不能改作它用的;

2.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最低要求的。

3.技术落后、耗能高(高于国家标准15%以上)、效率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4.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大于原值50%,经济上不合算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报废手续:

1.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设备保管人或使用人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由表中所列各相关人员签署后的表格连同仪器设备一起交资产科。

2.由资产科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3.经上级审批后由资产科进行销帐,使用单位领回已审批的《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自行存查。

4.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一律由资产科收回,统一网上招标回收公司回收处理。残值所得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八章 设备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定设备参数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2.与设备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3.在设备论证当中徇私舞弊的;

4.在设备招标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的;

5.违反操作规定、人为故意损坏设备的。

 

第九章

 

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装备中心与有关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医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医发〔2006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