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关于修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业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医科大学
2018年6月14日
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主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实验室装备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装备中心,各二级学院(所、中心)相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装备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建章立制和日常检查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所、中心)分管领导担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与学校签订《广州医科大学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间实验室都要安排专人作为安全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所在二级学院(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故原因调查专家组等机构具体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二级学院(所、中心)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规则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定期对本单位所有参与实验的教师、工作人员、学生等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和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制订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与考核制度,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各相关单位组织实验室新进人员分批、分层次进行安全考试,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结果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年终时上报装备中心。
第九条 环境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对实验室的功能分区进行认真规划和建设,结合本室的学科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与完善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各实验楼层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设施、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危险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保证实验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
实验室内水电气等使用应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装与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取水取气管网与接口等基础设施,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并验收确认后使用。
实验室水电气的开关、阀门、连接管及相关仪器设备设施等,应规范使用与操作、随时观察,平时应经常检查、定期监测、及时保养或更换,使用后应及时妥善关闭阀门,切断开关。
严格管理一般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的使用,非实验需要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等使用过程,应有安全的移动与固定方案,并遵守相应安全保存、搬运、更换、使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
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装备中心及相关单位对其实行临时查封,并出具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条 技术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高温高压设备、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醒目张贴。
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实验室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废弃物。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实验室须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害材料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
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报告保卫处和装备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原因。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实验室事故,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严肃处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结合各单位的年终考试结果和工作报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奖惩方案上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装备中心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广医大发〔2016〕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附属医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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