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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6

广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处,各学院,各科研单位,校办产业各单位,各直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医科大学

2018616


广州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装备中心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采购审批,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废水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后勤校产管理处配合装备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实行有效的监管。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申购及运输

 

第五条 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点,负责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短期储存和校内运输工作。校内各相关单位按照分批购置原则,购置前需要通过学校OA系统“危险品购置申请”流程提交申请,经装备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负责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九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的考核,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标明内容及危害,妥善存放和保管。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互不兼容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各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按学期或学年上报,然后分批次购买(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氢气、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必要时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并在检验有效周期内, 颜色、钢印标记清晰。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污染环境,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条 液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在专用废液桶内,桶外须粘贴明显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对混合后有放热、反应、爆炸、燃烧等安全隐患的废液禁止混放在同一废液桶内。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废液桶须保留1/10以上的剩余空间。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试剂玻璃空瓶要确保无残留试剂,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包装箱内,并在箱外标明“试剂空瓶”。包装箱尽量避免堆放,如需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并进行加固,塑料空瓶按报废试剂处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装备中心以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装备中心。

第二十五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装备中心,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装备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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